【并不是单单把三个罪的刑期加起来,而是以判的最高的刑期为最低,以三个刑期之和为最高,法官酌情取一个中间值。】
【比如我刚刚举的例子,法官裁判就是在六年八个月到十四年一个月之间,酌情决定被告人应当执行的刑期。】
【当然了,数罪并罚的内容不只是这么一点,只是我如果要给大家讲清楚的话,恐怕要一两节课吧。】
——
元朝位面。
“数罪……并罚?”廉希宪睁大了眼睛,听起来就是我们的律法规定中“数罪俱发”的情况,但是……
同样是一人犯数罪,古往今来各朝各代的规定都差不多,到了后世,却是完全不一样了。
《尚书·吕刑》中说:“下刑适重,上服。”
正义疏:“下刑适重者,谓一人之身,轻重二罪俱发,则以重罪而从上服,令之服上罪。”
汉律:“一人有数罪,以重者论之。”
唐律,宋律,乃至如今他们的元律,关于数罪俱发的规定同样是“数罪从重者论之”。
廉希宪道,“各朝各代的法律,都认为一个人犯了好几个罪,同时或先后被告发之后,应当按照判得最重的那个罪追究其责任。”
这种法律规定,自古以来。
它能被历朝历代的帝王和大臣们认可,自有其道理。
“可是在后世的法律规定中,”綦公直的眉头皱得很紧,“一人犯数罪,数罪同时或先后被发现,他们认为应当对每个罪都进行审判、量刑。”
这个很好理解。
后世的政府认为只要是犯罪,无论罪轻还是罪重、罪多还是罪少,都应当全部被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