條件與第一條一致。
三,因己身之罪, 被判流放者;
此一類人不曾落入奴籍,卻因罪責過重,被至少判瞭十年以上之刑。
隻要他們願意前往北梁充當礦工,鐘離婉願意讓他們刑期減半。
二十年變十年,十年變五年,五年變兩年,如此類推。
服刑滿瞭,若想留在北梁,朝廷可分其一人十畝田,一間小屋,再按其服刑年數,一年支付兩貫錢,讓他重新開始過活。
若想重返大越,也可。總之去留隨君。
這條法令被宣讀之後,副本便被送到各地縣衙,即刻落實。
也通過順寧六年九月的官報,被昭告天下。
舉世嘩然!
無數人在看清官報上內容之後,熱淚盈眶。
有人放下一切,狂奔到傢中,告訴其他傢人這個好消息:
“爹,娘,你們看到瞭嗎,我們可以脫籍瞭!”
有人即刻拿瞭身契,盤算著何時到縣衙報名北上。
甚至還有人靈機一動,取出私房錢來,往集市走去。路過鄰裡街坊傢門口時還不忘提醒:“北梁天寒地凍,得多買幾件厚衣服來,被褥什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