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1 补充条款

玫瑰悠悠 野叶子 1866 字 3个月前

另外一条,却是一条补充条款,如果甲乙双方在乙方已经资金到位的情况违约或撤资,将对违约方进行百分之十的追责,还特别约定,如果乙方撤资,在甲方资金已经投入公司的正常使用。

这里还特别备注了,什么是公司的正常使用,包含公司正常的资产投入以及为了公司发展,所投入的人力资源所需要的资金,还特别申明,这些资金的每一个用项会向乙方做一个特别的说明。

乙方不得要求以已方要求,撤资或减资为由,向甲方提出立该退还所余资金,只能在甲方有经济能力之后进行退还,而且乙方不能以这样理由要求甲方支付乙方所余金额的利息、延误费等其他费用。

这一条可有可无的补充条款,被宋氏集团的律师认为,圣科公司对这次的合作需求很急迫,也害怕宋氏集团撤资的原因才做的这条补充条款。

宋朝元虽然当时也认为这一条对于他们宋氏集团,没有什么问题,甚至对自己公司还有利。可是现在,宋朝元觉得,这一条好像没有表面的那样简单。

圣科拿到资金后,也在对工厂进行的了设备升级以及扩建,整个过程,宋家也有人参于,到目前为止,这些了没有发现什么问题,都只是公司的正常投资。

宋朝元甚至认为吕明利是一个人材,有了资金后,能这样迅速的发排发展公司,只是那个股权确认书没有来,这让宋朝元有些担心。本来他不会对圣科进行实际的管理。

只是。宋朝元也明白。从更一个角度上来看,如果宋家要求撤资,就目前来看,宋家就相当于,不仅仅要支付圣科三千万的违约金额,而且相当于给圣科一个无息贷款。

并且还款的日期还不能确定,只能等他们有还款能力后,才能追讨所余资金。这也就给自己一个没有撤资的可能。一个没有撤资的可能,是的,宋朝元也想不到自己有可能撤资的理由,所以宋朝元仔细想了想,也没有觉得这一条有什么问题。

介于吕明李把这两条都明文提出,宋家的律师团也要求添加了,如果甲方有故意隐瞒或欺骗宋氏集团,乙方将有权力对隐瞒者或欺骗者进行追就刑事责任,以及要求赔偿损失。

只是这个产业是绝对赚钱的行业,宋朝元才狠心投了大笔的资金。只是宋朝元不知道,同圣科的投资确实没有任何问题。就算江家进行了资产重新评估,他们宋家也可以在新公司里,拥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权。

那样在新公司里,也会出现三分天的局面,即便是他们宋氏集团还是江氏集团,在新公司的管理方面,都是没有办法进行管理,这不是他们的强项,所以管理工作还得交给吕明李他们来做。

只是宋朝元没有想到,公司的整个销售竟然全部由江家控制,他只是以为,由江家参于而已,在目前为止,按照法律的规定,在股权书还没有来之前,宋家还没有权力对圣科公司原来的业务工作进行监察。

宋朝元这几天都在打电话给吕明李,追问股权书的问题,吕明李也以公司最近太忙为由,说股权书还没有给江雪确认,而今天吕明李明确地说,明天将把确认书交到江雪手上。